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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地震预报应当由谁发布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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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 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的行为,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了《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具体规定主要是: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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