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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03-16访问次数: 字号:[ ]


  江苏省地震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1

新建、改建、扩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批准

2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3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核发


办事须知:

1.江苏省地震局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共设两个办事窗口,办理许可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可在A215-A216窗口办理业务,届时,窗口工作人员将竭诚为您服务。

2.办理许可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确保提供的联系电话有效、畅通,申请事项办结,将及时通知联系人领取相关证件和批复。

3.办理时间: 夏季: 上午09:00-12:00 下午 14:00-17:00

          非夏季: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30-17:00 

4.办理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

3.办理电话:(025)8366621583666216

事项名称:1、新建、改建、扩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批准

一、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2.【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3.【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   

五、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征得地震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迁建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增建抗干扰工程。迁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新旧台(站)址地震对比观测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影响地震观测环境,涉及国家级地震台网和省级地震台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省地震部门的同意;涉及其他地震台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地震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批复

三、办理材料

1.新建、改建、扩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

2.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文件或报建材料(复印件2份,原件备查);

3.工程平面图(复印件2份,原件备查)。

四、申请条件:符合办理依据。


事项名称: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一、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3.【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第二十三条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依法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审定。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技术专家评审——批复

三、办理材料

1.江苏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2.江苏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

3.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PDF电子文件和纸质报告1份;合同额在40万元以上及其它需要会审的项目提交报告PDF电子文件和纸质报告14份;

4.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和工作大纲;

5.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办理申请的,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签署的委托书;

6.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条件:符合办理依据。


事项名称:3、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核发

一、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2.【规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甲、乙级资质证书,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核实意见。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三、办理材料

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身份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

专职技术人员为在职事业编制的,应提交在编证明、工资关系凭证、派任(派出)证明,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的应提交纳入社保的证明,未纳入社保的应提交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意见;

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5.主要技术设备、专用软件的购置发票或凭证;

6.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

7.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业绩、获奖证明;

8.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9.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企业章程。

四、申请条件:符合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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